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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适用性
2020-10-15 15:02:58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PPP模式的适用性有什么?今天ppp项目建议书小编就在本文中为您介绍。

  对于公共基建设施项目而言,摆在政府首要位置的是,通过选用哪种模式来解决资金和效率的问题,项目本身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来缓解政府资金压力、引入专业性强的企业来辅导项目顺利有序推进,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分研究综合评判后再决定选择。

  1.项目性质特殊。国内PPP项目多为公共民生领域项目,如公共交通、基础建设、市政设施等,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一般都由政府组织开发并运营,但目前政府内部面临财政资金不足的压力,外部要尽力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的膨胀增长,然而公共设施产品目前的现状却是数量与质量不能满足民众需求,急需引进外部企业机构来协助政府提升公共物品的质量。

  2.项目周期较长。一个较为成熟的PPP项目应涵盖前期调研及各项准备、建设期的持续督导、项目后期的持续运营等过程,其中运营期应至少为三年。运营期的长短能为公共部门提供更全面的项目投入及产出情况,为公共部门接收项目后的继续运营提供经验。而对于持续时间较短,可一次性建设完成的公共产品,应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不适宜采用PPP模式消耗政府与社会资源。

  3.项目的专业性。PPP模式从特点上不仅能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针对具体项目而言,企业的专业技术水平、管理经验、专业素质往往优于公共部门,更重要的是在营运过程中,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优势互补。因此,若项目本身专业技术较简单,政府实施运营方面经验丰富,那么该项目以PPP模式运作的话就难以发挥公私部门优势合作的目的,不能实现“1+1>2”的效果。

  4.项目的潜在社会合作主体。当项目所处行业内的企业较少时,项目定价容易被企业所引导制定,政府难以取得足够的议价权,如果项目收费过高,有悖于PPP项目薄利的本质目的,当价格转嫁至中下游时,又会影响居民使用公共产品的体验,不利于PPP项目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在考虑项目适用性时,应参考所处行业的潜在竞争者数量与规模,避免政府在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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