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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不同补贴机制下的选择
2019-01-10 10:59:11

  由于PPP项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会根据政府方选择的项目补贴机制来决定自身的行为。

  1、固定收入制:在此种补贴机制下,项目公司无法从为使用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中获取额外收益来覆盖其为使用者提供服务所承担的相应风险,项目公司与使用者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成为一个不会带来额外收益却会给项目公司带来额外风险的协议。从这个角度看,项目公司自然会选择严格把控与使用者签署的协议中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包括运营风险与收款风险),可能会采用拖延签署或者减少自身责任条款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负责收取使用者付费可能并非一个最好的选择,项目公司没有很大的动力去争取收费,甚至还不如政府方自己收取而让项目公司专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运营质量,此时政府方可考虑采用不同的回报机制以避免这种情况。如仍然需采用可行性缺口补贴机制,政府方可在项目协议中加入对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经营状况的考核指标以约束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的不作为行为。

  2、比例分成制:在这种补贴机制下,项目公司承担了为使用者提供服务的经营风险并能通过使用者付费来获得相应的超额收益,此举将政府的诉求与社会资本的利益协同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分成比例的设置就较为关键,项目公司可通过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增加项目公司收入,但其也需要评估通过增加服务所带来的使用者付费部分的边际毛利,当使用者付费的边际毛利率小于政府方约定分成比例时,更多的使用者付费意味着降低项目公司的收益,项目公司自然也不会有动力去增加使用者付费来降低政府补贴。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方可在项目前期对于项目现状可经营的项目或在一定收入额度范围之内进行合理预测并设置合理的分成比例,对于未来存在不确定的产生收入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分成比例或者考虑采用超额累进递减的分成方式以鼓励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在该方面进行拓展经营。

  3、固定补贴制:在这种补贴机制下,此固定补贴金额往往在项目竞标中产生,社会资本在决策此金额时往往需要考虑未来可实现的使用者付费金额及自身回报的要求,使用者付费金额的决定因素一般包括项目数量单价、项目使用者数量等。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使用者付费100%转化成项目公司收入,项目公司自然有较大的动力去增加使用者付费金额,其手段包括提高项目流量单价或者增加项目使用者流量。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方往往会觉得社会资本有可能会由于宏观因素而获得暴利,政府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在这类项目中,政府方可通过增加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所占股权比例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此类项目中,政府方的固定补贴金额往往是通过竞争产生,政府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通过项目采购前充分市场测试,合理预测未来项目使用者流量从而设置合适的固定补贴金额上限或对固定补贴进行多轮竞价等方式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4、区间浮动制:在这种补贴机制下,由于此类PPP项目在形成之初向大众提供了更优的公共服务,项目公司的获客成本几乎为0。此时,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会自然地增长。若项目公司希望通过自身努力(如增加经营成本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来获得更多的使用者付费时,其需要评估该行为对其收益的贡献程度,特别是在项目当年实际使用者付费超过协议约定的项目超额分享使用者付费金额时,由于存在政府方的超额分成,其将谨慎地考虑未来增加使用者付费的必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先明确对于项目收费情况的绩效考核,在项目采购中对各类阀值或相应保底分成金额进行竞价,从而有效实现项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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