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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实施方案​关于投资额的确定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2018-11-16 14:06:46

  新形势下

关于投资额的确定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接下来我们就在下文中一起来了解。

  严格入库、清理存库项目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对PPP实施方案及评价论证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然而,在笔者最近参加对一些项目的评审时,遇到在投资额确定、评价论证指引的公式运用、“实质运营”的理解、招采是否适用财政部87号令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百家争鸣的情况,对规范PPP相关工作存在不利影响,笔者在此想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尽快对这些问题的处理统一起来。

  关于投资额的确定

  目前的PPP实施方案涉及的投资额,多数取自于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目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多数为政府前期工作,一般按照发改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等文件编制,或者说都是按照政府传统投资模式编制,与政府和社会主义合作操作的角度是有区别的,不应该直接取用,其中主要涉及几个主要问题:

  1.征地费用

  许多项目往往习惯于把征地费用列入总投资,但实际上,根据财金(2016)91号、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规定,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必须由相关锄地储备机构负责;同时征地费用并无实质运营内容,列入总投资相当于变相举债。退一步说,即使能够列入总投资,该工作往往在方案中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无论是项目公司进行相关补偿支付还是政府垫付项目公司再转付,都存在着项目公司无法取得该费用的进项票据带来增值税负过重的问题。

  2.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的来源是传统模式下对投资的预测,而PPP模式则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计算政府财政相关支付义务时,往往作为总体回报,实质上包含了建设期在内的整体期限回报。如果计算建设期利息,必然产生重复计算的问题,除非在计算支付义务时的n取值考虑到这个重复因素。

  3.流动资金

  该项费用同上条一样,同属于传统模式下的计算思路,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考虑投资总体回报情况下,也不应该计算在内。

  4.其他前期费用

  在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具备政府支付义务的项目,往往政府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并产生诸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列入总投资,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毕竟列入总投资,必然就会产生投资回报,白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如果列入总投资,在前期工作已经经过正式的招采程序、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注意要经过合同债务转移相关的程序。

  5.上级补助

  在一些领域,项目建设会遇到存在上级补贴、奖励等问题,但是这些补助补贴的文件往往同样也是针对传统模式下政府自行建设的规定,在PPP模式下,补贴的主体根据文件依然还是政府相关部门,投向也依然是项目建设。目前除了交通部专门针对收费型公路PPP项目做了专门规定(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无偿投入,不作为社会资本对项目投入的资本金)以外,其他都没有相关文件的规定,实际执行中也是五花八门,按照投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作为奖励无偿投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监督其用于项目建设;

  二是拨给地方政府,由政府选择使用方式,包括:作为政府出资资本金、冲减建设总投资额、作为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付费的资金来源之一等。

  笔者意见,为了便于操作,尤其是便于财务处理角度,此类资金应该最好明确为政府方出资的资金来源。

  即使不改变目前的做法,在冲减建设总投资额时必须注意,由于项目建设往往不可分割,所以通常仍由项目公司承担建设运营任务,政府向支付代建和委托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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