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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三)
2018-08-11 15:05:37

  2015年财政部发布了有关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小编今天就来跟您一起了解《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内容。

  第三章 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与分配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风险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 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能否鼓励社会资本创新。

  第十五条 潜在竞争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对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吸引力。

  第十六条 政府机构能力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依法履约、行政监管和项目执行管理等能力。

  第十七条 可融资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市场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第二十条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为8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即有利、较有利、一般、较不利、不利,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1、80~61、60~41、40~21、20~0分。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定性评价所需资料应于专家组会议召开前送达专家,确保专家掌握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专家在充分讨论后按评价指标逐项打分,专家打分表见附件;

  (二)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过定性评价;否则,未通过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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